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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怎样进行司法鉴定的?
发布时间:2020-4-6   点击数:119
 经我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所核准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时,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初次鉴定一般分为委托、受理、实施鉴定和出具鉴定书几个环节。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者当事人(以上两者统称为鉴定委托人)的鉴定申请,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鉴定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只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一般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与鉴定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其中,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书,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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