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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4-6   点击数:310

第一条 协会名称:聊城市司法鉴定协会。


第二条 聊城市司法鉴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研究机构及其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从事鉴定活动;忠于司法鉴定事业,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行业整体声誉;强化行业监督与管理,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执业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表彰行业先进典型,惩戒违法违规会员,树立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服务广大会员,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面促进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法治山东建设和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对市级司法鉴定协会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聊城市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聊城市司法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聊城市济南市。具体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积极推进司法鉴定行业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


(三)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发、推广司法鉴定新技术;


(四)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调,为会员创造良好执业环境。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研究和调研,提出解决司法鉴定行业存在问题及推进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五)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会员奖惩办法,做好全省性行业表彰工作,抓好投诉调查处理,开展行业惩戒,维护行业执业秩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保障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调处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七)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理论研讨、合作交流等,提升会员执业技能、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八)组织开展管理与执业行为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工作;


(九)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行业宣传工作;


(十)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评估等专业性活动以及对重大、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


(十二)依法依规为会员提供福利。编辑出版司法鉴定期刊和有关书籍、资料等,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三)监督、指导市级司法鉴定协会工作;


(十四)承担聊城市司法厅、全国司法鉴定协会指定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研究机构自然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自然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反映有关情况;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遵守本会行业准则和规范,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三)监督、教育本机构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单位会费并代收个人会费;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公共管理;


(三)向本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及其他救济;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使用本会信息资源;


(六)享有本会提供的福利及其他保障;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反映有关情况;


(八)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准则和规范,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三)接受本会监督、指导和管理;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活动等;


(五)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六)维护行业信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依法被撤销登记或注销、吊销执业证的会员,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相应免除。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开除其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相应免除。


第十五条 会员有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惩戒。依法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会员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制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出现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的,经常务理事会提议、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从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热心行业公益活动的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荐产生。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实施;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修改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从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其理事资格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增补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并对其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七)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决定各专门机构和业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八)批准秘书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九)制定、修改行业准则和规范;


(十)选举、推荐本省全国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十一)领导、监督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制定、修改行业管理和执业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四)其他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履行除第二十一条(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职责。


    会长每年度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经会长或秘书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领导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履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


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以代行部分会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组成。


监事从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本协会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履行职责;


(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自主决定列席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四)监督、审计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五)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每年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以及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聊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及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七)协调与主管部门关系;


(八)完成主管部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


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可代行秘书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权益维护、纪律、财务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和法医、法医精神病、物证、会计、建设工程、交通、环境损害等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理事会可以决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其工作职责和运作规则由理事会研究制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采取自愿报名、组织推荐、民主测评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会员中遴选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捐赠、资助及其利息;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订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会费。不得截留、挪用、拖欠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委批准,本会设立中共聊城市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会,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领导。


第四十六条 会员中的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符合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中共聊城市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保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政治方向,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质量,提高社会公信力,推动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本会宗旨完成;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本会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司法鉴定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聊城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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